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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一“典”:保管人对寄存人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|
2020-11-27 |
「普法专栏」每日一“典”:保管人对寄存人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潇湘晨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、密不可分。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“每日一‘典’”栏目,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。今天,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八百八十八条。 保管合同成立后,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?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: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、就餐、住宿等活动,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,视为保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 来源丨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/初审丨王啟云(实习) 二审丨方伟 终审丨黄研 【来源:黄山中院】 |